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
立案标准如下:
- 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超过五万元;
- 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元;
- 已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,但如果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,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十六条
其中,生产者和销售者若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,应予以立案追诉,包括:
-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;
- 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超过十五万元;
-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,但经过三倍计算后,与尚未销售的产品货值合计超过十五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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